(1)商标的构成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除此之外,其他形式都不能作为中国商标构成要素。
(2)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所具有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就是显著特征,无论是文字.图形.还是文字、图形的组合,都要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具有足以与其他同类商标相区别的特点。
(3)商标的颜色
商标的颜色对于商标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颜色不是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一般不能独立作为商标构成的要素。但是颜色是商标整体的一部分,是一种商标区别于他种商际的重要标志之一。
商标在注册后如需变更颜色,则视为变更商标图形,必须重新申请注册。由于商标色彩对提高广告宣传效率有重要意义,许多驰名商标在注册时对颜色都作了指定。
(4)商标的文字、图形
一些文字、图形是禁止用作商标的,各国在禁用商标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应注意其差别性。由于各国风土人情、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些在一国常用或为消费者所喜爱的商标,在另一些国家就未必适宜使用。在商标设计方面,似乎已形成一种国际规范,即在选择商标的文字、图形和色彩时,避免采用销售国禁用的或消费者忌讳的东西.
(5)地理名称作为商标
许多国家禁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往往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
(6)商标的版权保护
商标的保护包括对具有财产意义的商标权利的保护和与特定的人的身份密切联系着的商标权利的保护,商标的版权保护即属人身权的保护。
(7)设计风格与产品营销
商标是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产生和发展的。世界各国商标图形的萌牙可追溯到古老的原始绘图。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变迭,商标图形设计逐渐进入大众传播时代,商标设计逐步专业化。
企业的商标设计是与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密切相关的。国外许多企业将商标设计放在企业战略决策位置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加以全面规划;在具体的设计中,对商标的文字,图形、色彩,作综合的研究,对商标的广告效果作认真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