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但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它涉及的是科学技术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面比较广,有时还涉及国内外,有很强的专业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限作了如下规定:
①凡当事人因对中国专利局的决定或裁决不服而引起专利纠纷诉讼的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②凡申请人、发明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生的专利纠纷诉讼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管辖区内的专利纠纷诉讼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管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权限作了如下规定:
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侧造地或者铂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③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或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⑤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⑥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但给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由假冒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有困难,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