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为商标专用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方式之一。通过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制度可以充分实现注册商标的价值,是商标专用权人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
商标使用许可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02] 32号)第3条的规定,明确将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三种类型,即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
(1)独占使用许可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在该使用许可形式下,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自己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和时间及指定的商品上也放弃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在该使用许可形式下,被许可人基于独占使用许可的法律地位,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无须商标专用权人明确授权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2)排他使用许可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在该使用许可形式下,在合同约定的地区、期限及指定的商品上,除了商标注册人自己可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外,只有被许可人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取得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许可。在该使用许可形式下,被许可人基于排他的使用许可,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和商标注册人共同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无须商标专用权人明确授即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可以同时或者先后许可多个主体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该使用许可形式下,在合同约定的地区、期限及指定的商品上,除被许可人外,商标注册人、及其他与其订立普通使用许可的第三方均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基于普通的使用许可,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但未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不得即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提请商标注册人行使权利,制止侵权。
比较上述三种使用许可形式,普通使用许可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商标使用许可方式,主要原因在于普通使用许可对商标注册人专用权的限制最小,同时通过普通使用许可可以实现多方对注册商标的共同使用,有利于实现商标经济价值的最大化。